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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引人深思

发布日期:2022-06-14 12:34:31 点击次数: 字号: [默认] [] [] []
摘要: 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相关视频显示,一家烧烤店内,一名男子靠近几名女子的餐桌,并触摸一名女子背部,女子躲开后
        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相关视频显示,一家烧烤店内,一名男子靠近几名女子的餐桌,并触摸一名女子背部,女子躲开后,男子对该名女子进行掌掴。随后有多名男子参与殴打,一名女子被拽到店外街道上,遭到多名男子持续踢打。唐山警方6月10日晚发布消息称,涉案几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案件发生后,大量网友对打人者表达了强烈的愤慨,怀疑其为黑恶势力,纷纷表示应依法严厉惩处。

那么,打人者是否涉嫌犯罪,可能触犯何种罪名?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又会怎么量刑?

      此案中,男子疑似搭讪不成纠集其同伙殴打女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男子酒后搭讪不成恣意挑衅,随意殴打被害人及其同伴,在公共场所抓住被害人的头发,从室内拖拽到室外,多人参与暴力殴打,有的还采取啤酒瓶袭击,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从视频显示的情况来看,至少对两名以上的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这种行为应该属于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光从视频中看,事件发生在公共场合,殴打对象不限于跟他产生冲突的白衣女子,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从司法鉴定的角度,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属于轻伤,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的伤情程度经鉴定达到重伤害以上,按照刑法,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罪行的构成要件,要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也就是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为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实践中,受害者可能并不具备在第一时间去做伤情鉴定的条件,当前第一要务是对受害者进行救治,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具备鉴定的条件需要因地因时因事而异,且故意伤害中有些伤情鉴定要等受害者身体恢复的差不多了才能够进行鉴定,这个过程时间可能会比较长。

        据多家媒体报道,警方披露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陈继志,视频中的暗绿色外套男子,不仅是当地一水产养殖公司老板,还有多次犯罪前科,涉及非法拘禁案(刑拘在逃)、交通肇事逃逸案,还曾因借贷纠纷、不当得利被当地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封面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中“陈继志”的名字、出生年月、家庭住址,以及实地采访其妻子信息对比,发现与唐山打人案主要嫌疑人陈继志为同一人。

        打人案主要嫌疑人名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3次被限制高消费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当地市民披露,警方披露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陈继志,视频中的暗绿色外套男子,系当地一水产养殖公司老板。

封面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中“陈继志”的名字、出生年月、家庭住址,以及实地采访妻子信息对比,发现两人为同一人。6月12日晚间,陈继志妻子兰某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回应了打人事件及网传陈继志的犯罪前科情况。兰某表示,网传的涉案涉黑情况都不属实,“网友什么都不知道。等着看通报吧。”

潇湘晨报记者查询发现,工商信息显示,陈继志共关联两家企业,其中担任唐山市异域风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此外,还担任唐山韵弘水产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该公司连续两年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经营异常,后因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信息显示,2018年至2020年,陈继志3次被限制高消费,两次关联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另一次为不当得利纠纷。2020年7月,因不当得利纠纷案,陈继志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总金额为3.36万元。另外,警方通报的涉案人员中还有一名叫李某瑞。而工商信息平台显示,在陈某志的合作伙伴中正有一位李某瑞,其职务为唐山韵弘水产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7年前曾涉及一起非法拘禁案,状态为“刑拘在逃”

潇湘晨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陈继志”“河北”为关键词查询发现,一名1980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唐山的男子陈继志,曾于2017年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于2015年涉及非法拘禁案(刑拘在逃)。

据封面新闻证实,上述涉案男子“陈继志”与警方通报的陈继志为同一人。

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12日18时许,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小区,被告刘涛伙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以追讨索要抵押车辆的债务为由,使用方向盘锁对被害人商某的头部等部位实施殴打,致使其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

值得注意的是,刘涛等人将被害人强行带上一辆黑色帕萨特离开,将被害人带到陈继志(刑拘在逃)位于开平东外环的厂房大院内。经鉴定,被害人商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8年3月21日,刘涛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不久,刘涛被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起诉。2018年12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次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借车给无驾驶证的刘某致8车相撞,网传刘某与警方通报嫌疑人为同一人

2017年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陈继志和刘涛的名字再度同时出现。

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4日22时7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涛驾驶一辆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行驶至唐山一中对面路段时,与其他行驶中或停靠的小型轿车、小型面包车、出租车等7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道路中央护栏、树木、上述车辆不同程序受损。

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涛无证驾驶其他车辆号牌的车辆超速行驶,并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负事故全部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刘涛驾驶的肇事车辆汽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朱某,系被告陈继志实际所有。刘涛向陈继志借用该车期间发生的此次事故。陈继志表示自愿承担应由被告刘涛承担的全部民事赔偿任。

由于协商无果,原告孙某某向法院起诉陈继志等人。2018年4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继志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停运损失费等,共计2万8千余元。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网传前述案件中的刘涛为警方通报的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不过截至发稿,前述网传信息暂未获官方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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